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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角度理解认识监察法
2018年05月31日   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保障监察权的规范有效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创新,监察法在立法理念、内容形式、主体对象、权利义务、监察权限等多方面都是全新创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此同时,因其“全新”的特征,我们在学习理解时可能产生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笔者认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解决理论困惑和破解实践难题的有力武器。学习贯彻监察法,就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打破“西方法学理论才是标尺”的思维定势,以更宏大的全局视野和更长远的历史眼光来看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认识解读监察法,准确把握其内在合理性与制度价值,为严格遵守和执行监察法筑牢思想根基。

坚持唯物史观——

创制监察法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我们党的阶级立场始终清晰明确,即做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做工人阶级、中国人民、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依据马克思主义揭示的“法是服务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本质特征,作为中国的唯一执政党,我们党制定一切政策、开展法律创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就是将代表的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充分反映出来,体现人民意愿,筑牢党的执政根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励精图治,艰苦奋斗,推动社会生产力发生巨大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改善,国家取得了一系列历史性成就,党的执政根基越来越牢固,但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始终是人民群众最痛恨的问题,也是党执政的最大隐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人民对腐败的反对与痛恨化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政治勇气,将人民对公职人员权力严格监督及对腐败行为严肃惩处的期待转化为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将人民在改革实践中创造的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经验、做法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制度规范,把人民的共同意志以法的形式集中反映出来,这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践行人民立场的具体表现,也是我们党巩固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走出思维误区——

监察法符合科学的法律评价标准

选择什么样的“标尺”作为一部法律的评判标准是认识监察法的关键。实践中,有人将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简单、直接归因于法治模式,进而将其法学理念默认为“唯一正确”的法治观念,将与其是否相同作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及法律制度优劣的依据。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这启示我们,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律无法脱离其所在社会关系凭空存在。在认识监察法,尤其是“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留置措施”等关键问题时,不能简单以“违背调查权独立运行原则”“违背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权”等看似真理般的“法学原则”作出批评质疑,要首先学会检视固有法学理论的相对性和局限性。事实上,从来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制度设计,任何权利边界的扩充都意味着对其他权利的限制。如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约束的降低,意味着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难度增大。例如,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在赋予嫌疑人充分沉默权的同时,也不得不面临刑事案件侦破率低、大量案件不得不通过辩诉交易处理、司法公正和社会整体安全秩序受损的负面效果。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评判一部法律的优劣,应当看其是否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聚焦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否有利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和有效治理,是否有利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我们立足于当前我国所处历史方位和党面临的执政环境,针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腐败力量分散、监督覆盖不全面等问题,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宝贵经验基础上,充分汲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监察文化的智慧,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框架内,开创性地创制了中国特色监察体系,为健全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证,是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良法”。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赢得反腐败斗争胜利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党员与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高度重合,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内在一致又高度互补。因此,能否真正赢得反腐败斗争胜利,就取决于我们党是否具备刀刃向内的勇气和自我净化的决心。世界政党兴衰成败的历史警示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只有以全面从严治党坚如磐石的决心和意志作为基础,以党领导一切、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作为依托,以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令行禁止的组织作为保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才能确保赢得这场斗争的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反腐败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充分证明了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要性。监察法的创制,就是通过国家立法,把反腐败最重要的经验固定下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就是中国特色监察制度的最大优势, 这一点不仅不必遮遮掩掩,更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明确。(王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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