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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年12月09日   审核人: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教义教字〔2014〕55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规划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3〕44号)的精神,加快城市幼儿园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33号)要求,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南昌市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认真组织实施。

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昌市城乡规划局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11月21日

南昌市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3〕44号),建立健全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江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赣教基字〔2012〕70号),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县(区)城区规划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所有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整体规划、科学布局、优先发展”的原则,各县(区)教育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发改、国土、城乡规划、建设、机构编制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城区学前教育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学前教育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是改善和扩充城市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建委、房产管理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本辖区的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及规划部门和教育部门的意见,将建设时限以及无偿代建等内容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加以约定: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者)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建。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建成后可以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就近补还,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八条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负责无偿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建设标准应与小区建设标准一致或高于小区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应根据幼儿园的特殊性做好活动场地、绿地及相关环境的设计和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原则上应与第一期同步规划报建。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属于公办幼儿园的,须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按属地原则无偿将新建幼儿园交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纸质和电子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一条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要将配套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不断满足城区幼儿教育需求,可采取多元化办园模式:

(一)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举办公办幼儿园;

(二)由公办示范幼儿园承办分园,建立幼教集团;

(三)鼓励通过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建设举办幼儿园;

(四)鼓励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社会团体、集体、个人举办民办幼儿园。

县(区)政府及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根据办园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一定的办园补助。所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为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二条加强现有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对本办法实施前,原已批准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规划、国土、教育、房管、建设等部门,根据原建设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要在本办法实施起6个月内按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由县(区)政府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在本办法实施起2年内逐步清理收回,清理回收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对产权已归私有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不得改作他用,已改他用的要在6个月内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规范配套幼儿园收费行为。公办幼儿园执行《南昌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配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合理分摊成本的原则,具体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下,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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