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际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以储备为目的土地收购价格确定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⑴权力和利益原则,即确定收购价格应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被收购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⑵土地收购价格与安置补偿费分离原则,即在确定土地收购价格时单纯地以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权力相一致的现实用途的市场价格作为确立依据,与安置补偿费用区别开,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由财政以土地出让收益“明补”;⑶贡献原则,即要求确定土地收购价格与被收购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增值形成的贡献或者其对土地收益权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