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土地。现阶段,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收购,即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土地收购价,并完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二是收回,按《土地管理法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两年内没有使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土地、单位搬迁及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政府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收回;三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